张爨轠(zhānɡcuànléi)爵士鼓学术理论研究系列文章之135:爵士鼓比赛按规定曲目演奏合理吗? 文/张爨轠
爵士鼓比赛按规定曲目演奏合理吗?
文/张爨轠
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来看待,首先规定曲目本身就是一种一刀切的武断做法,肯定不利于展示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程度,不同喜好风格鼓手的全面发挥。文艺作品创作、表演包括比赛都应该遵循百花齐放的科学原则,不应该束缚在某些领导决策层的思维框架里。
但从另一面来看,规定曲目制定了一个大致统一的标准,每个人的技术起点都放在了同一限制范围内,有利于相对比出个高低优劣来,有利于评委制定统一打分等判断标准。并且按照目前国际上各种鼓手大赛的惯例来看,有一部分赛事比赛章程中有规定曲目这一项,只不过有些比赛给选手同时也提供了自由选曲的环节,或者把规定曲目安排在总决赛或其他赛程中,因此很难说这一规定是否真正合理。
不过,从比赛选曲的多样性、丰富性以及鼓手展示个人风采的个性化风格特色等方面来看,规定曲目并无多大意义。艺术创作、表演都应该具有不同的地域性、开放性,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发展成不同风格、不同种类、不同地域环境的音乐作品共生存的大好局面。比如,在近几年的全国性鼓手大赛中,没有规定曲目的比赛里可以看到每个省市选手的水平实力差异显著,更能反映出不同教师的教学方法、教材使用情况、训练措施、教学理念与最终教学成果的差异性,更能促进全国各地选手与教师的学习交流。而规定曲目的赛事难免给人千人一面,无太突出的个性特色,也不能全面准确的反映出选手的更多状况,无疑会使很多选手并不喜欢这样的硬性束缚。
因此综合来看,规定曲目与自由选曲结合起来也许更为科学一些,但现在很多比赛曲目时间限制大多在3-5分钟,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全面充分的展示出每个选手最真实的综合水平,并且还存在一些选手只擅长于演奏某首化费大量时间细抠的参赛曲目,并不具备广泛、丰富的曲目量的基本技术技能,所以即便是比赛取得成功有时也未必能反映出其真实客观的综合水平。所以现在国内外一些职业乐团在业务考评过程中,大多采用大量的实际工作排练曲目来作为主要的考核标准,并在乐队实践中试用观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首考试曲目定终身的不合理问题。
本文载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发行张爨轠著《爵士鼓教育》一书